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威文旅发〔2022〕109号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非遗保护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处罚条款裁量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28年1月14日。
附件: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未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从事传承、传播或者利用活动的
二、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名称
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三、实施部门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具体条款内容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从事传承、传播或者利用活动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具体裁量阶次和适用情形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超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超期3日以上7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超期7日以上未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