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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养犬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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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和养犬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公安局对《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和《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威海市公安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养犬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8日


威海市公安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养犬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地方性规章名称

具体条款内容

具体裁量阶次和适用情形

1

在重点管理区违反限养数量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个人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的;
    
   

超过限养数量1只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含)以下罚款。
  超过限养数量1只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

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变更登记手续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变更登记手续的;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时间不超过半年(含)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含)以下罚款;超过半年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

未按规定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的;
    
   

未按规定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时间不超过半年(含)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含)以下罚款;超过半年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

携犬出户未为犬佩戴犬牌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出户未为犬佩戴犬牌的;
 
   

携犬出户未为犬佩戴犬牌,1年内首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含)以下罚款;1年内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

携犬出户未按规定为犬束牵引带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出户未按规定为犬束牵引带的;
 
   

携犬出户未按规定为犬束牵引带,1年内首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含)以下罚款;1年内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6

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携犬,对他人造成影响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携犬,对他人造成影响的。
   

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携犬,对他人造成影响,1年内首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含)以下罚款;1年内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

放任犬自行出户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放任犬自行出户的;
    

放任犬自行出户,1年内首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含)以下罚款;1年内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

遗弃、虐待犬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遗弃、虐待犬情节严重的; 
    

遗弃、虐待犬情节严重,首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含)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

组织、参与伤害犬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的行为的;
     

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的行为,首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含)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

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或者场所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或者场所的。

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或者场所,1年内首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含)以下罚款;1年内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1

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养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未按规定饲养禁养犬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未进行拴养、圈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养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未按规定饲养禁养犬,首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含)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含)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且态度恶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财物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含)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财物损失、人员伤害、引发社会负面舆情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

单位未按规定养犬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养犬未进行拴养、圈养,出院遛放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未按规定养犬,首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含)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含)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且态度恶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财物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财物损失、人员伤害、引发社会负面舆情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

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行为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本办法,依照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可以在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三倍以下予以处罚。

一年内受到四次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一倍以下予以处罚。
  一年内受到五次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二倍以下予以处罚。
  一年内受到六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三倍以下予以处罚。

14

非法燃放

《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

第十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首次非法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含)以下的罚款;多次非法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5

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燃放

《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

第十九条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首次非法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含)以下的罚款;多次非法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有效期为2022年12月8日至202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