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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威海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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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国资发〔2024〕1号


机关各科室,各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中心、财务总监中心:

       《威海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已经市国资委第1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国资委

2024年2月1日


威海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


第一条为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开展市属国有企业责任约谈工作,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大整改追责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针对市属国有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市属国有企业(含权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责任约谈: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存在问题的;

(二)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市委、市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规划投资、财务管控、经济运行、产权管理、改革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治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运营、债券融资、科技创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内部审计、境外资产管理、监督追责、国家安全、选人用人、意识形态、党的建设、巡察、保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的;

(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暂未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

(八)对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监督、督查督办等工作以及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九)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有严重不当行为的;

(十)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出现第四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的,市国资委相关科室根据职责启动责任约谈工作,拟制《责任约谈通知书》,报经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必要时报经会议审议)后,以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党委名义印发被约谈市属国有企业。

《责任约谈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等。

《责任约谈通知书》由考核分配与监督稽查科统一编号、实行台账管理,并根据需要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办等。

第六条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收到《责任约谈通知书》后,应当填写并反馈确认回执,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准时参加约谈并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

第七条责任约谈一般由市国资委分管负责同志主持,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特别重大的约谈事项,可请主要领导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以及国资委机关其他有关科室共同参加责任约谈,在责任约谈前,就有关责任约谈内容和意见要求等进行沟通协商。

第八条责任约谈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多家市属国有企业存在同类问题或约谈事项涉及多家市属国有企业的,可以开展集体约谈。

第九条责任约谈对象为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需要,市国资委可指定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第十条 责任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示相关人员的责任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听取被约谈人员对相关问题的陈述,主要包括有关问题基本情况,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不良影响,问题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整改或责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

(三)对被约谈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五)被约谈人员(或代表)表态。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应当做好责任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印送被约谈市属国有企业。约谈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主持及参加人员,约谈事由、被约谈人陈述情况、国资监管意见要求等。

第十二条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责任约谈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安排。工作方案于责任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应当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约谈意见要求和工作方案,主动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降低化解损失风险,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对于责任约谈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针对责任约谈中提出的问题风险,在本企业开展同类问题风险排查,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第十六条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约谈事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约谈意见要求落实完成后,应当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措施、落实成效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按要求时限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国资委。被约谈事项整改情况应纳入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对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整改落实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将责任约谈反映市属国有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整改措施及成效、责任追究情况等,作为被约谈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等重要参考。同时,责任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及责任,以及作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被约谈市属国有企业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考核分配与监督稽查科将定期汇总分析责任约谈反映市属国有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健全管控机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等立卷归档。涉及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的有关材料,移送考核分配与监督稽查科。

第二十二条责任约谈工作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信访维稳事件的约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