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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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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公通〔2023〕35号 

 

各区市公安局(分局)、财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威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8月7日

 

威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科学评价土地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范围及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和《山东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开展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交通引导、集约使用土地、公共交通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土地供应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城市范围内规划、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有关的管理活动,荣成市、乳山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第三章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和评审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需对规划或评估区域内的用地布局、容积率、沿线开口、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技术控制指标开展评估,对区域内的交通设施布局、配置规模进行相关技术评估,同时对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强度进行核算,并给出相应的要求和建议,实现交通对用地的反馈调节与引导。

第七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设施评价及布局:根据相关规范指标及规划用地方案,对道路系统、停车系统、公交系统、步行系统以及各类交通方式换乘系统等交通设施进行评价并提出布局方案;

(二)交通承载力分析:根据规划用地布局方案,利用交通模型,进行规划年的交通需求预测,分析各类规划交通设施能否满足交通需求;

(三)用地分析:根据交通承载力分析结果,对用地布局及地块开发强度进行评价分析,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图纸:

(一)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图;

(二)交通流量产生吸引示意图;

(三)规划年交通流量分配图;

(四)规划年交通设施负荷度分析图;

(五)交通组织示意图;

(六)停车位需求与供给分析图;

(七)用地开发强度建议图;

(八)道路开口控制图。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书》的意见,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或修改内容,并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准。

第十条  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它有条件实施区域评估的区域,由实施主体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评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2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区域评估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书》的意见调整相关技术指标和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土地供应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对地块项目性质合理性、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等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编制《土地供应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土地供应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地块出让技术指标确定前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土地供应段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土地供应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土地供应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书》的意见调整相关技术指标。

第十四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区域评估阶段、土地供应阶段中,前一阶段已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地块可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用地性质变更涉及开发量增加,或者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变化等可能导致交通状况恶化的;

(二)用地性质变更为交通生成和吸引量较大、对片区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地块(调整为住宅、商业、服务、办公、场馆与园林、医疗、学校、交通类等);

(三)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区域评估阶段和土地供应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评审结果抄送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推送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方案联审。

第十六条  下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区域评估阶段、土地供应阶段没有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城市中心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和超过3万平方米的住宅类建设项目;

(二)其它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和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类建设项目;

(三)配建100个及以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场馆、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

1)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3)混合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符合其使用功能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条件的;

(五)建筑规模小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一百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六)化工园区建设项目,物流仓储园区建设项目,及本阶段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项目;

(七)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类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道路沿线已建成的大型建筑改变使用性质,改为住宅、商业、服务、办公、场馆、医疗、学校、交通类等项目,可能对道路交通造成不利影响的,也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对项目分析范围内路段及交叉口交通影响程度、交通组织管理、停车设施、出入口位置及形式、公共交通设施、慢行交通设施等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编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和《山东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评审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报告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2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的意见,对建设单位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供应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邀请专家、委托第三方进行技术审查的有关费用从部门现有经费中统筹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应具有相关资质,非企业机构应具有交通工程相关学科或交通工程相关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