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金监发〔2023〕25号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与审计局,各保险机构:
现将《威海市高层次人才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
威海市高层次人才保险实施办法
为优化创业风险保障机制,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实施威海英才工程助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威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保障对象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保险保障对象,一般应为2023年以来在我市申报入选的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名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审核确定。
第二条 保障对象需为全职在岗人员,企业需正常经营且具备一定的研发和生产条件。
第二章 保险产品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保险包含“企业研发补偿保险”和“人身保障保险”两大类保险产品。
“企业研发补偿保险”主要为创业企业研发产生的财产损失、产品责任等提供风险保障。
“人身保障保险”主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人身意外、健康等风险保障。
第四条 保障对象根据需要自主确定是否投保高层次人才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提供。
第三章 保额与保费
第五条 保障对象投保“企业研发补偿保险”每年度保险金额不应低于200万元。符合条件的,由市区两级财政为其提供最多4个年度的保费补贴,每个保险年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当年度实际发生保费的80%、70%、70%、60%,单个保障对象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保障对象首次投保并达到最高补贴标准的,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的保险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六条 保障对象投保“人身保障保险”,由市区两级财政提供全额保费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保障对象投保并达到最高补贴标准的,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的保险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第七条 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求投保,也可不连续投保,首次投保“企业研发补偿保险”均按照80%的标准补贴,其他年度按本办法第五条补贴比例退坡补贴。
第八条 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所需市级补贴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险机构承保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以共保方式承保,其中主承保机构承保比例不低于50%。
第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集中投保,由主承保机构牵头开展核保投保相关工作,审核保障对象资格和条件,组织保险合同签订,开展保险服务,每个保险周期为1年。
第十一条 主承保机构应于投保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企业所在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保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保险单复印件、投保人缴费凭证等保费补贴申报材料;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按程序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至相关区市;各区市结合市级资金,连同本级分担资金拨付至相关保险机构账户。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出险后,向承保机构报案,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保险业务开展和承保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承保机构根据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需求,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持续优化理赔服务。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政策规定、服务意识不强或拒不履行保险责任的承保机构,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取消其承保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9日。《关于开展威海市高层次人才创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威人组发〔2020〕12号)不再执行,享受原政策未满年限的,剩余年限继续按照原标准享受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