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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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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现就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确定的20条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

2020年2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按照上下对口原则,对文件提出的20条政策进行了责任分解,形成了任务分工方案(见附件),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严格履行主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下同)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和任务分工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强政策学习和解读,抓紧研究制定细化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原有政策与省里政策不一致的,要尽快修订,让企业充分、及时享受到政策支持。

执行最高标准支持企业发展。对各项支持企业发展的弹性政策标准,要坚持“办理时间就短不就长、支持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现有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对企业进行顶格支持,最大限度解决非常时期企业面对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建立政策兑现“绿色通道”和帮扶机制。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进一步减少企业办事时间、环节。对需要企业到省办理、申报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全程跟踪服务,充分做好沟通协调,为企业争取最大支持,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二、继续加大各领域政策支持力度

在严格落实好国家、省各项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16条政策措施,继续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

1.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机构要通过综合性对接、专场对接、区域对接、特色对接的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020年辖区各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指导合作银行用好市级信保基金、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政策,对在疫情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企业贷款不超过500万元),确认为不良且符合规定的,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40%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3.实施贷款财政贴息。在落实好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对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降低获取首贷门槛。银行机构要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导致临时性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的未获贷民营和小微企业,确保全年新增首贷企业户数超过2000家。做好2019年首贷企业的持续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5.开展“线上”对接活动。充分利用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山东省银税互动融资服务平台、威海市“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等三个“系统平台”,开展常态化对接,满足各类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6.强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扶持。支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提升生产供应保障能力,对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强化税费政策支持。严格落实鲁财税〔2020〕3号文件确定的17条税费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省后续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按照“应免尽免、应减尽减”的原则,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可延期办理,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9.开辟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工伤保险部门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本)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0.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继续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的政策,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1.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房租实行“两免两减半”,即自2020年1月起,2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2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3.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抓紧落实2020年度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政策资金,并向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企业倾斜。加快项目资金审核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4.支持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帮助企业申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15.建立国际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外贸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外贸企业新签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国际贸易风险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威海仲裁委秘书处)

16.优化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三、着力强化督导确保政策落地实施

各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方针,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迅速、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各项工作牵头部门、各区市每月25日前,要将政策落实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戚伟,联系电话:5226039),由其汇总后报市政府。

 

附件: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任务分工方案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任务分工方案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威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威海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配合)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市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市国资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威海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