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判处聘礼不还另嫁合法

作者: 暂无 日期:2014.08.27 点击数:30
上海法治报

【报纸名称】上海法治报

【地址】 地址1 地址2

【出版日期】2014.08.27

【版次】B08:中外案志

【入库时间】20140920

【全文】

资料照片

刘文基

清朝人邹浩福聘定邵娟慧后,长期不娶,和他人同居生子,邵娟慧年过三十只能另行嫁人,邹浩福就以邵娟慧及其父亲违背婚约,诉诸官府。婚约是否有效,究竟是谁违约,邵娟慧究竟应该是谁的妻子?

金人叹先生编著的《清代名吏判牍七种》中就记载了李鸿章处理的这起聘妻不娶案件。

7人判词

《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收录了于成龙、曾国藩、李鸿章等7人断案所写的判词240则。

书中所载都是名副其实的清代名吏,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生老病死、感情纠葛等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既有针头线脑、鸡毛蒜皮之类的区区小事,又有杀人行凶、谋反造反之类的大案要案。

李鸿章(1823年—1901年),安徽合肥人,晚清名臣,洋务运动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曾经代表清政府签订《越南条约》、《马关条约》、《中法简明条约》等。

婚约纠纷

当时有个人,名叫邵志高,他的二女儿名叫邵娟慧,由邹浩福通过媒人以六十两聘银聘定。但是,邹浩福在感情方面,并不专一,有了外遇,并且明目张胆,将其娶回家中,还生了子女。

更为可恶的是,邹浩福虽然娶妻生子,却并不解除与邵娟慧的婚约,而是一再找借口拖延婚期。

邵志高又是个穷读书人,虽然心里气愤,但自己又不敢提出解除婚约,一二再,再二三拖延,邵娟慧已经三十岁了。邵志高忍无可忍,便将女儿邵娟慧嫁给邓家。

邹浩福打听到消息后,立刻将邵志高告上法庭,说他活活拆散自己和邵娟慧这对夫妻,案件上诉到李鸿章那里。

聘妻不娶

李鸿章查明:邵志高有两个女儿,长女名叫邵秀慧,次女名叫邵娟慧。邵娟慧曾经被邹浩福聘定,邹浩福出聘银六十两,通过媒人交付。

时隔不久,邹浩福忽然有了外遇,不畏人言,竟然金屋相藏,同居一年多,还生了一个儿子。邵志高是一个穷书生,心想邹浩福已经和别的女子先行同居,占有妻子身分,自己将女儿嫁给他,难免处于妾妇的地位。想到悔婚,也只是忍让未发。谁知邹浩福性情狡猾得像蛇一样,知道邵志高婚约在先,不敢将女儿许配他人,因此以拖延为上策。

光阴似箭,邹浩福已经聘定的邵娟慧已经三十岁了,还没有人迎娶。邵志高忍无可忍,就将女儿许配给姓邓的男子。

谁在违约

邹浩福将邵志高控告到官府。经人调解劝说,邵志高愿意退还邹浩福原付聘金,另行订立退婚协约,自以为完事大吉。谁知,邹浩福并不饶人,一再以邵志高活拆自己和邵娟慧夫妇相控告。

而邹浩福和邵娟慧的婚姻,虽然经过媒人聘礼确定,但是,双方并没有举行婚礼,更不用说共同生活。因此,邹浩福和邵娟慧也只是具有夫妻的名分。况且,邹浩福在聘定邵娟慧之后,并没有按照通常惯例,将邵娟慧娶进家门,而是将别的女子带到家中同居生活,并且生了一个儿子,因此,要说婚姻先发生变化的,也是邹浩福,而不是邵娟慧。

日月如梭,邹浩福竟然因此耽误邵娟慧到三十岁,而没有出嫁。扪心自问,邹浩福如此做法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邹浩福所谓邵志高活活拆散邹浩福和邵娟慧的婚姻,实在是子虚乌有。其实,拆散邹浩福和邵娟慧婚姻的,不是邵志高,而是邹浩福本人。为人父母者,谁不愿意自己的儿女早日成婚,这样也好了却父母的心愿。目睹女儿一天比一天长大,即使是掌上明珠,也不能长期留存身边,而急于为女儿找到婆家归宿。因此,邵娟慧的悔婚,与寻常的违背婚约完全不同,也是情有可原。

巧妙决断

经过亲族调和,邵志高已经答应退还邹浩福原聘邵娟慧之礼金,也是礼让三先,完全不负邹浩福了。而邹浩福仍然图谋以三十多岁仍不娶的妻子,来讹诈他人。

由此可见,邹浩福的最大欲望,无非是再将他和邵娟慧婚姻展期一、二十年,导致邵娟慧白发苍苍、牙齿脱落。到那时候,邵娟慧父亲的赔偿数额就会更多。邹浩福的行为如此不合情理。

李鸿章遂作出判决:邹浩福聘定邵娟慧后,长期不娶,公然和他人同居生子,邵娟慧年过三十只能另行嫁人,通观全局,并不是邵娟慧及其父亲违背婚约,而是邹浩福违背婚约在先,因此,邵娟慧及其父亲不必返还邹浩福所送的聘礼,邵娟慧仍然是邓某的合法妻子。以此为鉴,从现在起,应该杜绝有人聘定妻子后,迟迟不娶,让姑娘独守空房了。

余音绕梁

李鸿章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不是死抠法条,死搬硬套,死搬面孔,一判了之,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处理问题。

按照婚约娟慧是应该嫁给邹浩福,但是按照婚约,娟慧只能是邹浩福的原配妻子,又不能去做小妾,虽然邹浩福故设圈套,但李鸿章还是入情入理的进行具体分析,合情合理的解除了该桩婚姻。古为今用,李鸿章处理家务事,对此还是不无裨益的。

3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