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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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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退役军人发〔2023〕10号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财政局、科技创新局(党群与人力资源部):

为进一步规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基本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包括: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和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

二、缴费标准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按二档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办理程序

每年集中缴费期内,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具体程序为: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当年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进行资格认定,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名单交同级医保部门。

县级医保部门核对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参保情况,统一办理参保,并将居民、职工参保情况反馈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医保部门确认的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每年12月20日前按医保部门确认的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名单向同级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同时税务部门将其中已申报缴费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反馈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个人已自行参保缴费和每月动态新增人员,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发放至已参保缴费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个人账户。

四、有关要求

退役军人、财政、医保、税务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补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