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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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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海洋发展(主管)局

为推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打造创新型国际海洋强市,规范威海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海洋发展局联合修订了《威海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原办法同时废止,请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1226


威海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关于组织申报“十三五”期间第二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738号)《关于批复威海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7280号)精神,为推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打造创新型国际海洋强市,规范威海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原国家海洋局、财政部批复及备案的威海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项目库内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考虑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重点项目发展布局,有效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在威海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调度等工作,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市海洋发展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区市成立相应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责任,按照职能分工,具体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报送等工作,并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情况抽查、中期考核、验收等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承担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项目专项资金单设账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及时提报有关项目财务预决算报表、决算报告等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审计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分配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海洋生物产业,包括海洋生物医药和功能食品、海洋生物制品、海洋工业原料和生物材料等重点领域;

(二)海洋高端装备产业,包括海洋观测/检测/探测装备、海洋工程配套装备、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等重点领域。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主要包括:关键技术的转化或工程化技术研发、改造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购置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及产业化生产设备、建设产业化生产线、重点新产品应用推广等。

(二)提高创新能力,主要包括:购置自主创新平台试验及检测仪器设备、引进高新适用技术、企业与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厂房、实验室等土建生产基础设施;

(二)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

(三)取得土地、海域使用权;

(四)不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成果研发费用;

(五)管理费、间接费、劳务费、工资津贴、绩效补助、差旅费、会议费等;

(六)其他不在专项范围内的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综合考虑项目发展前景与重要性、产业特点及发展状况、风险程度、区域布局等因素,按项目总投资额一定比例予以核定(扣除各级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示范城市项目实施。根据国家专项资金分批拨付到位情况,依据项目立项评审、实施进展或项目综合验收情况,在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范围内,按照奖励优秀,突出差异的原则,分三个档次,分批下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三个档次专项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20%15%行。以奖代补安排的专项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  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含中央、省驻威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下同)、托管银行签订《财政专项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

项目申报单位需开设专用账户,区财政部门将分批下达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至专用账户,由托管银行监管专项资金支取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申请金额应不超过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的投资额度。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时,应填写《财政专项资金银行限额支取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已完成实施进度的支付流水及大额合同、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区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由托管银行办理专项资金划账手续,并上报市海洋发展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到位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与协作单位协议约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协作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招标工作。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市海洋发展局、财政局通过督查、抽查、考核、验收等方式,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区市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结合示范项目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并将相关结果报市海洋发展局、财政局,作为下次专项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项目调整、减少或暂停安排项目专项资金、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等措施:

(一)未按规定报送项目拨款申请、专项资金使用信息和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的;

(二)擅自调整项目目标、实施内容、经费预算或者变更项目协作单位的;

(三)项目实施进展缓慢,与项目计划相差较大的;

(四)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的;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项目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项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21226日起效期至2024225日。《威海市财政局 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财建〔20175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