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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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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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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市级承接下放管理层级或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62项;国家级开发区承接下放管理层级或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58项;将45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至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实施;将53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至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实施;取消6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各区市、开发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调整管理层级的事项,原则上由业务对口部门承接;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

二、确保赋权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相应权责清单,编制、调整有关事项的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各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开发区管委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省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省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各区市、开发区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下放事项承接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责任落实“零空档”。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公示;对直接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各区市、开发区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落实情况请于2021年1月29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1.市级承接下放管理层级或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2.国家级开发区承接下放管理层级或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3.调整至县级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4.调整至开发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5.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级承接下放管理层级或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原实施机关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承接机关

备注

1

省发展改革委

其他行政权力

辖区内省管价水利工程向本市供水的价格制定(不含跨市调水水利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


2

省教育厅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市教育局


3

省教育厅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市教育局


4

省教育厅

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市教育局


5

省科技厅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市科技局


6

省公安厅

行政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市公安局


7

省公安厅

行政许可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市公安局


8

省公安厅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许可

市公安局


9

省民政厅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

省民政厅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市民政局


11

省民政厅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市民政局


12

省民政厅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许可

技工学校审批——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4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许可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省级职责范围内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探矿权转让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许可

测绘资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基本信息变更(乙、丙、丁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34个矿种以外的中型矿床划定矿区范围批准、采矿权新设登记、采矿权延续审批、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审批、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审批、采矿权注销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7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8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9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处罚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吊销乙级、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1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处罚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吊销省级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2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收缴或者吊销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3

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除跨市的项目外,《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中明确的项目、2019年生态环境部下放的9类项目及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2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资质延续、变更、增补,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事务所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变更、增补和丙级、劳务资质许可;工程设计企业乙级资质延续(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除外)、变更、增补和丙级、丁级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乙级资质的延续、变更、遗失补办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延续、变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重新注册、延续、变更、增项、遗失补办、注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资质延续、变更、遗失补办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总承包二级资质延续、变更、遗失补办;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变更、遗失补办;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三级资质、特种工程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对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8

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39

省交通运输厅

其他行政权力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备案——除跨设区的市以外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

市交通运输局


40

省交通运输厅

其他行政权力

港口设施保安年度核验

市交通运输局


41

省商务厅

行政许可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市商务局


42

省文化和旅游厅

行政许可

导游证核发

市文化和旅游局


43

省文化和旅游厅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举办展览许可

市文化和旅游局


44

省文化和旅游厅

行政许可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5

省文化和旅游厅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市文化和旅游局


46

省文化和旅游厅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处罚

市文化和旅游局


47

省文化和旅游厅

其他行政权力

博物馆变更备案

市文化和旅游局


48

省文化和旅游厅

其他行政权力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批准

市文化和旅游局


49

省文化和旅游厅

其他行政权力

文物征集批准

市文化和旅游局


50

省文化和旅游厅

其他行政权力

文物征集情况报告备案

市文化和旅游局


51

省文化和旅游厅

其他行政权力

发现文物后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中发现新文物提出处理意见

市文化和旅游局


52

省文化和旅游厅

其他行政权力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市文化和旅游局


53

省卫生健康委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4

省市场监管局

行政许可

公司(企业)登记——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55

省市场监管局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56

省市场监管局

其他行政权力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省级登记公司(企业)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57

省畜牧局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8

省畜牧局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兴办动物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9

省畜牧局

行政许可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市农业农村局


60

省畜牧局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1

省畜牧局

行政许可

兽药广告审批

市农业农村局


62

省畜牧局

行政许可

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

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2


国家级开发区承接下放管理层级或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原实施机关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承接单位

备注

1

省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2

省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国有土地租赁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3

省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4

省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5

省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临港区管委


6

省新闻出版局

其他行政权力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备案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7

省发展改革委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核准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综保区管委


8

省发展改革委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燃气火电站(含自备电厂)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综保区管委


9

省发展改革委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非跨设区的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综保区管委


10

省发展改革委

其他行政权力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综保区管委


11

省民政厅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


12

省民政厅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经区管委


13

省民政厅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经区管委


14

省民政厅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


15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许可

技工学校审批——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


1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自贸区范围内省属企业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


1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许可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


18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许可

采伐林木许可——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19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20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许可

测绘资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丙、丁级)、测绘资质基本信息变更(乙、丙、丁级)

临港区管委


21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22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23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许可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国有林场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24

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许可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临港区管委


25

省自然资源厅

其他行政权力

引进其他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备案

临港区管委


2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2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2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2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3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3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3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3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其他行政权力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3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35

省水利厅

行政许可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临港区管委


36

省水利厅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年取地表水两千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审批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37

省水利厅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跨设区的市项目、水利部下放省级审批的项目、涉及国家级或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重点治理区的项目除外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38

省农业农村厅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临港区管委


39

省农业农村厅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食用菌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批

临港区管委


40

省农业农村厅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临港区管委


41

省农业农村厅

行政许可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临港区管委


42

省商务厅

其他行政权力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


43

省文化和旅游厅

行政许可

导游证核发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44

省文化和旅游厅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45

省卫生健康委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校验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


46

省卫生健康委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


47

省卫生健康委

其他行政权力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


48

省市场监管局

行政许可

公司(企业)登记——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49

省市场监管局

行政许可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50

省市场监管局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51

省市场监管局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登记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52

省市场监管局

其他行政权力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省级登记公司(企业)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53

省市场监管局

其他行政权力

保健食品备案——除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食品外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54

省市场监管局

其他行政权力

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55

省市场监管局

其他行政权力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56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行政许可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57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行政许可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58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处罚

高区管委、经区管委、临港区管委





附件3


调整至县级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调整方式

1

市教育局

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

市教育局

行政检查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情况的检查

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

市教育局

其他行政权力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和校长、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

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

市公安局

行政许可

保安员证核发

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5

市公安局

其他行政权力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6

市公安局

其他行政权力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奖励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奖励

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委托环翠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招标文件备案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2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2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2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2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2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2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2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2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28

市应急局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29

市应急局

行政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仅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30

市应急局

行政许可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仅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31

市应急局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32

市海洋发展局

其他行政权力

渔业船员培训班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备案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实施

33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下放至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34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委托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35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执业药师注册

委托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36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委托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环翠区除外)

37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

委托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环翠区除外)

38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公司(企业)登记

委托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39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印刷企业设立

委托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40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其他行政权力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

下放至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41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其他行政权力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下放至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42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其他行政权力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委托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环翠区除外)

43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其他行政权力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委托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环翠区除外)

44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其他行政权力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委托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环翠区除外)

45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其他行政权力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委托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环翠区除外)



附件4


调整至开发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调整方式

1

市发展改革委

行政许可

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2

市发展改革委

行政许可

从事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审批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3

市发展改革委

行政许可

油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的审批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4

市发展改革委

行政许可

对在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相关作业、活动的许可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5

市发展改革委

行政许可

关闭或者报废矿井审批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6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7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检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8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其他行政权力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仅限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1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征收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仅限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1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征收

土地闲置费征收(仅限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1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裁决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仅限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1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检查

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仅限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1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其他行政权力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仅限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1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仅限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1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其他行政权力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仅限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17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其他行政权力

国有土地租赁审查(仅限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18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其他行政权力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仅限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1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仅限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2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2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2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2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2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2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2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2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2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3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3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3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3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35

市海洋发展局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36

市海洋发展局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37

市海洋发展局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38

市海洋发展局

行政许可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39

市海洋发展局

行政许可

国内渔业船舶检验发证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40

市海洋发展局

行政确认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41

市海洋发展局

行政确认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42

市海洋发展局

行政确认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43

市海洋发展局

其他行政权力

渔业船员培训班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备案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44

市应急局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45

市应急局

行政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仅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46

市应急局

行政许可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仅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47

市应急局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48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49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公司(企业)登记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50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仅限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51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限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52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53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其他行政权力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委托有关开发区实施




附件5


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备注

1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除海洋工程外)


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节能认可


3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4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5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6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