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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须知

  • 发布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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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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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阅证》注册与办理

1、威海市图书馆对全体公民免费开放,无地域、年龄、性别、职业等限制。

2、读者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市民卡)到馆注册。

3、未成年人读者由监护人陪同到馆注册。监护人须出示有效证件,并为子女的行为承担责任。

4、实施“一人一证”制度,市民可携带身份证交纳押金后办理《借阅证》,或交纳押金直接开通市民卡的借阅功能。

5、办理《借阅证》押金100元,本馆图书管理员核实证件和读者提供的电话号码后,采录读者信息,经读者审核后注册成功,该《借阅证》即可使用。

 

二、《借阅证》管理

1、退证:计算机核实无借书记录无欠费后,读者凭《借阅证》和办证时的有效证件办理退证手续。《借阅证》办证之日起满3个月可退证。

2、挂失:遗失《借阅证》者,需及时通过“威海市图书馆”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图书馆网站“我的图书馆”挂失,也可凭办证时的有效证件到馆核对读者信息后办理挂失手续。未挂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读者本人承担。

3、补证:遗失或损坏《借阅证》的读者持当时办证提供的有效证件,需重新到我馆办理注册、开通手续,同时缴纳《借阅证》工本费5元。

 

三、图书馆丢失损毁书刊赔偿规定

1、图书书标、条码、RFID标签遗失或损坏的读者每个须缴纳图书加工材料2元;

2、读者借书时当面检查图书是否有污损,如有请告知图书管理员记录;读者还书时图书管理员要检查图书,如有污损,读者须按该图书价格一半缴纳“污损费”;

3、丢失书刊应赔偿相同书刊1册。要求到新华书店购买书名、作者、出版地、出版者、ISBN号完全相同(可以是不同版次),携书和发票到对应部门并缴纳书刊加工费5元。无法赔偿相同书刊,可按下列规定赔偿:

---- 1985年以前出版的书刊全部按原书价格200倍赔偿。

---- 1985- 1990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按原书价格100倍赔偿。

---- 1991-1999年出版的书刊:按原书价格5倍赔偿。

---- 2000年以后出版的书刊:按原书价格2倍赔偿。

---- 外文书刊按其原币种价格折合当日人民币价格后的10倍赔款。

4、如遗失图书系丛书或多卷书按该图书整套价格1倍缴纳“遗失费”,另须交纳加工费用5元。

四、图书馆读者借阅细则

1、每证每次免费限借5册;图书借期60天,不可续借。

2、社会公众可免费到报刊阅览区阅览报刊,报刊不外借。

3、本馆图书可到市图书馆下辖各流动图书馆、城市书房、共享书柜借还,服务日期及时间详见图书馆网站公告。